2015年3月2日 来源:知乎
作者:李鹏
本人现在就在纪委工作,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,可以把我能告诉大家的简单聊聊。
双规的地点,有的可能是包下整个宾馆,有的像我们这里是有自己专门的双规地点的。独门独院,铁网高墙,规模和设施算是小一号的看守所。房间全软包,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地方像墙壁啊、桌椅啊、电灯开关啊、门窗啊全部是包住的。除了地板不包,基本上是要求所有东西用泡沫海绵都包住的,原因你懂的。个人物品手机、钱包、钥匙、皮带、眼镜、鞋带全部都要收上来。
房间内 24 小时摄像头监控,全程录音录像。停电也是有备用电源的。楼道和整个院子都有摄像头。
从房间到出整个院子,需要经过四重门,平时就是只能在房间里呆着。
亲属想探视,呵呵,连院门都不可能让他们进的。
一般是由两名陪护人员在房间内监视,两名人员在监控室监视。陪护人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,除了讯问的时候可以说话,其他时候是不能和办案对象交流的,监视的时候不允许玩手机,看杂志什么的,只能监视。办案对象要上厕所,必须有一名陪护人员先进厕所,然后办案对象再进去,另一人把住厕所门。如果办案对象有身体问题,我们还会从医院抽调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待命。
吃饭都是我们吃什么,办案对象也吃什么。用泡沫饭盒端到他房间,只能给他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小勺,不能给筷子。之前就听说过,有人用筷子扎进鼻子,猛然一捅,人就自杀了,所以是绝对不可能给他筷子的,任何可能用于自杀的东西都不会让他接触到。至于睡觉,只要不是在讯问,办案对象想什么时候睡就什么时候睡。
关于刑讯逼供,根本不可能。首先,全程录音录像,双规结束的时候是要把所有录像录音一起上交上级的。其次,根本也用不着刑讯逼供,在那样一个环境下,反正我还没见过能抗住什么都不招的。
在里面的感受,可以说是相当的压抑。因为就像关禁闭一样,什么都不能干,只能呆着,没人跟你说话,也不会有报纸杂志给你看,活动范围就那么一个小屋。想出去放风,呵呵,你还是洗洗睡吧。精神压力用巨大来形容已经不够了。
一般我们要是双规一个人,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才会采取的。所以被双规的办案对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儿的,刚进来时可能还稍显淡定,不过用不了一天,普遍心理都会出现急躁、猜疑、激动等情绪,会猜测我们已经掌握了多少情况,猜测其他涉案人会不会供出自己,思考自己的将来会不会是在监狱里度过,思考自己的家庭会不会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。就在这样的巨大心理压力下熬,熬到你什么都不管,只想能尽快出去。
我接触过的,普遍也就坚持个三五天,就崩溃了,问什么答什么,非常配合。能扛过一个礼拜的,绝对可以说是硬汉了。
说实话,有时候我看着他们也觉得可怜,因为实在是太熬人了,我负责监视的时候也是想尽快离开这里的心情。领导喊我外出调查取证,真的是像被女神召唤一样,赶忙收拾东西就去。还是希望大家尽量都别犯事儿,犯了事儿,真的不好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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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2-25 更新
感谢有这么多人支持。
虽然争议还有很多,但我相信真理是越辩越明的。
这个世界一定没有我眼中的那样美好,但也一定没有你想象中的那样糟糕。
首先明确一点,我从来没说过纪委(或是公检法也一样)不存在刑讯逼供。
你就算把王岐山拉过来他也不敢说中国从来没有刑讯逼供。我这个回答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个现在形势下的角度。就目前而言,我所在的地方还属于很规范的。但据我所知,有很多其他地方根本不规范、不合法,还存在刑讯逼供,甚至是虐待。只能说现在只是有了一些进步,但离真正的规范化、法治化还有很远的路要走。不过现在纪委的重要性日益凸显,我个人对习总和王书记也是比较有信心的,相信我们能看到那一天。
评论里的很多疑问我集中谈一下。
关于双规限制人身自由。
这一点争议太大了,我只谈谈个人的理解。
有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,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。
那么纪委的双规岂不是违法了?
“双规”出自于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,“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”。双规不是司法程序,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,也不是行政处罚,而是一种党内措施。在具体实践中,双规只能针对中共党员。
限制人身自由,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。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很多,比如上班不许离岗,比如军人必须服从命令。不能说我有宪法规定保证人身自由,所以我就不受任何限制。 事实上,任何合同关系的建立,也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制。双规就是这样一种法定的自由限制。如果你不认可,你可以选择不入党。既然宣誓并入党,那么可以认为合同关系成立。按照合同法的精神,党员应当按照约定,履行党员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。
入党的都知道,入党誓词中有两句是:履行党员义务,执行党的决定。这是入党时必须明确的责任和义务。你宣誓入党,就应当视为主动同意承担将来可能的责任,履行将来需要履行的义务,并且更重要的是,这是个以自愿为大前提下的行为。自愿履行党员义务,自愿执行党的决定。
“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。。。”再请注意加粗的“要求”二字。为什么是要求呢?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。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,作弊取消成绩,但你可以作弊,只是后果自负。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,办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。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,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。
综上,双规的本质是,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,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。
虽然我也不赞同双规这项措施(我不赞同是因为其他原因),但是要在法律层面抓,还真的没什么漏洞。所以严格来说,双规并没有违法,但是应该属于钻法律的空子。
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?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,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。
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,他所能调动的资源、人脉、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。你不把他隔绝开来,不要说深入调查,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。
想到了香港的廉政公署。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。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,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,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,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,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、逃避调查、串供、外逃等。
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这种模式会在内地实行。如果我们内地要学习,那么,相关基本法律要重新修订,至少要再次大修刑诉法和监察法等,反腐机构的设置也要大改,权力重新分配后的制衡也非常关键。
以上所有内容,均为我个人胡言乱语,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。
如有不满,
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啊( ̄▽ ̄)>